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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1-11-19 08: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长春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吉教审[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采纳,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上级部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审计意见或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校依法治校,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监督和落实

第六条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学校建立按单位(部门)职能权限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审计整改长效工作机制。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处承担审计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工作。对需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完善审计整改标准。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审计整改批示的督办与协调工作。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司其职,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八条 由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三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领导要求整改批示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整改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 审计整改清单制度;

(二)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协作制度;

(三) 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四)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五)审计整改督查督办制度;

(六)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七)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制度。

第四章 审计整改清单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有关责任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整改期限届满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由审计处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五章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协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党政督查相结合,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提请,将有关审计结果、问题清单等,按规定移送或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巡察、组织、人事部门等。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审计处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应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反馈审计处。

第六章 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件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部门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呈送分管校领导。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审计前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

(二)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

(三)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

(四)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

(六)审计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并附必要证明资料。审计整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尚未整改到位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进一步整改的计划或方案;

(六)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领导批示的要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报告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

(一)对整改单位(部门)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的动态信息,提出需交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三)每年上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并抄报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部门)边审边改,对可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期间进行整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落实专人负责,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或收到上级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送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开展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核实后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加强统计和分析。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或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的情况,区分主客观原因,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列出整改时间表;

(三)提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四)报告被审计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提请其督促整改;

(五)提请审计委员会研究解决;

(六)其他措施。

第八章 审计整改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重大政策部署、违纪违规、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部门)和事项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组成审计整改督查组。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部位(部门)下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督查组由审计委员会委员、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学校审计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审计整改督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查阅、审核相关资料;

(四)个别谈话;

(五)检查账册;

(六)其他督查方法。

第二十七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综合汇总,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督查单位(部门)或事项的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四)督查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校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批示事项进行督办。根据学校领导的批示,下达督办通知书,依据学校督办工作相关办法督办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相关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部门、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审计处提出约谈意见和建议,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包括: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由学校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审计发现的涉及违纪违规重大问题的;

(二)屡审屡犯或因审计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对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提供虚假佐证资料,报告称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报告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六)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七)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十一章 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审计整改结果公开。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公开促整改。

通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部门);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被审计单位(部门)任务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4.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5.关于对***进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模板)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序号

问题摘要

涉及金额(元)

审计依据

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

附件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上报日期:

审计发现问题摘要

审计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

整改措施

整改

责任人

已整改事项

未整改到位事项及原因

继续整改措施

附件3 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

清单

整改检查结果及对账销号清单

整改检查结果

整改类型

是否销号

销号时间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序号

摘要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纠正问题

完善制度

完成时间

主要原因

完成时限

主要原因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完成时限

附件4 被审计单位(部门)任务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序号

审计发现 问题摘要

审计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

被审计单位整改任务负责人

整改时限

整改措施

附件5

关于对 XXX单位进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

XXX单位:

根据《长春工程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学校组成督察组,自 月起,对你单位 项目审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长春工程学院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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