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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11-19 08:32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在审计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接受校党委领导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名,由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科学研究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后勤保障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全校审计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学校审计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方针政策;审议学校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有关制度建设事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主任批准确定。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审议相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形成,报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全体委员与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协调督促相关决定事项的落实,落实情况向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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